*  期貨常見問題 Q & A  *

 

問題一:何謂期貨交易?

演進過程  -----  >> 現貨交易 → 遠期契約 → 期貨契約

現貨交易:即是買方付錢給賣方,並且當場取貨。
遠期契約: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商品的價格,數量等。並約定未來交易的時間及地點。但實際約定的價格可能與現貨市場有些差距,買賣必有一方損失。
期貨契約:是一種標準化的遠期契約,透過期交所就特定商品,約定未來某一特定期間,某一地點,交割某一數量之特定規格商品,也可以中途結束期貨部位,辦理交割之標準化契約。

  期貨契約係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交付某特定商品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就是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方便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買方交錢、賣方交貨),則不須再交錢或交貨。合法期貨交易係指交易人透過政府核准之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買賣。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換句話說,如果保證金是契約價值的百分之十,等於拿一塊錢便可以交易價值十塊錢的商品。因此,期貨交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
  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另一個特性,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
  保證金分為「原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人必須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問題二:何謂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期貨是1980年代發展出的新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低交易成本、高財務槓桿、高流動性的交易環境,它提供了股票投資人、基金經理人一個良好的避險管道,使其能更廣泛地參與股票市場。

  股價指數期貨是以特定股票市場未來某時點的指數(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後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交易人買賣指數的盈虧是由進場到出 場兩個時點的指數差來衡量。由於股價指數是反映股票組合價值的指標,因此交易人買賣一張(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相當於買賣由計算指數的股票所組成的投資 組合。

  期貨合約均有特定的到期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然而股價指數並非商品,要如何交割呢?理論上,賣方可用指數所含的成分股交予買方,但實務上指數所含的成分股可能很多,交割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之交割係以現金為之,契約中均規定指數衡量單位的現金價值,例如臺股期貨每點200元,交割時是以每點的現金價值乘上臺股期貨指數漲跌之點數來計算買賣雙方應付或應得的金額,直接以現金結算。

問題三:何謂股價指數?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計算方式係以民國五十五年之股票市場市值為基期(設定為100點),除特別股、全額交割股及上市未滿一個月之股票外,其餘皆包含在其採樣中。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是以各上市股票之發行量為權數計算指數值,換句話說,股本較大的股票對指數的影響會大於股本較小的股票,其計算公式如下: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產業分類及其比重如下:

半導體業 30.3652% 建材營造 1.5359%
金融保險 14.0132% 貿易百貨 1.5184%
通信網路業 5.5499% 航運業 1.4555%
塑膠工業 5.503% 電機機械 1.4499%
電子零組件業 5.1497% 水泥工業 1.214%
其他電子業 5.144% 橡膠工業 0.9614%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5.0921% 化學工業 0.821%
其他 3.7047% 電子通路業 0.7339%
光電業 3.7019% 生技醫療業 0.7122%
油電燃氣業 2.901% 觀光事業 0.3669%
食品工業 2.0502% 電器電纜 0.3233%
汽車工業 1.8006% 造紙工業 0.2501%
鋼鐵工業 1.7889% 資訊服務業 0.2008%
紡織纖維 1.5623% 玻璃陶瓷 0.1299%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指數成份股暨市值比重表
資料日期:2019/10/31
**以上資料每月月底更新一次,僅供參考

問題四:交易股價指數期貨與買賣股票有那些區別?

區分 股票交易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交易標的
 
個別公司股票 股價指數(代表市場之波動,交易人可將對市場波動的預期轉換成具體的交易策略)
目的 籌資、投資、投機 避險、套利、投機
籌碼限制 限於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無限制
到期限制 無到期限制 有到期日,到期後該契約無任何價值
所需資金 現金交易-100%
融資交易-40%
僅需合約總值3%~10%
財務槓桿
 
如果採用現金交易,則無財務槓桿效用
如果採用融資交易,則有財務槓桿效用,槓桿倍數依指數高低設有不同成數,一般約為2倍
交易繳付的並非交易金額,而是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槓桿倍數比較大,約10~20倍
股利 可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無權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操作靈活性 作空時有融券限制
有當日沖銷限制
可當日沖銷
作空與作多皆靈活
每日結算 不需要每日結算 每日結算,交易人帳戶保證金淨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交易成本 成本較高(買賣完成共需交付交易金額千分之2.85的費用,融資需另付手續費與利息)交易稅為賣出時課千分之3 1.手續費由交易人與期貨商議定
2.期交稅為買進、賣出時按契約總值各課十萬分之2
交割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需辦理款、券交割 到期時以現金交割
投資風險
  • 不須每日結算,較無短期資金週轉之壓力
  • 槓桿倍數較小,交易人較不易發生超額損失
  • 無到期限制,可長期持有
  • 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與個股之個別風險
  • 必須每日結算,有短期資金週轉的壓力
  • 槓桿倍數大,交易人有超額損失之可能
  • 到期時必須強制交割,無法長期持有
  • 僅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問題七:期貨商對交易人收取的手續費如何計收?

  我國期貨市場中,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係由期貨商與交易人商議而定,非由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統一訂定之標準。其與證券市場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之手續費率,再由各證券商以該費率為上限之範圍,自行訂定有所不同。

  亦即我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皆未對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訂定上限或下限之標準,完全由個別期貨商視其成本及市場狀況與交易人商議而定。同樣的,交易人亦可視期貨商之服務內容及收費金額,自由選擇收費較合理之期貨商,委託其交易本公司相關商品。

問題九:如果計劃從事臺股期貨交易,應該到那裡辦理開戶?

  交易人可至已經主管機關核可承作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業務,並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簽訂契約之期貨商、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處辦理開戶,三者的差別如下:

專營期貨商:凡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交易所及衍生性商品均可承作,因此交易人在專營期貨商處下單,得交易比較多種類的商品。

兼營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依其申請項目僅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如股價指數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所謂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開戶、接單及轉單,因其不能與期交所直接連線,故委託之執行須轉由其委任期貨商進行。

問題十一: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之資格條件及相關文件為何?是否有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是否可委託他人代理開戶?與買賣證券之開戶程序有何不同?

  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對於開戶資格有明文規定。除以下各款情事外,均可至合格之期貨商處開戶(下列對象不得接受其委任開戶):

  •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保管機構為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期貨經紀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為數人共同委任同一期貨經理事業,而本公司編配之共同委任身分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委任人。但委任人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按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不同分別開立期貨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 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至於有關開戶之文件,一般自然人應依期貨商規定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並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若為法人開戶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公司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兩者均需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印鑑卡、開戶聲明書等,期貨商並應指派專人就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後,方得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所以期貨交易必須親自開戶,不可委託他人辦理,此乃期貨開戶與證券開戶最大的不同。

  期貨開戶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託契約與風險預告書,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期貨商在其受託契約中應載明事項計有二十一項,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有關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強制平倉之標準等條款,為避免未來交易時發生糾紛,客戶應詳閱受託契約之內容以瞭解權利義務,以免因未依約補足保證金致遭期貨商代為平倉而對簿公堂。至於風險預告書則係指期貨商提供期貨交易人有關期貨交易風險之說明書,係由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制訂,其內容包括期貨交易之財務槓桿效果、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市場之風險等,目的在使交易人瞭解期貨交易之風險,進而衡量風險承受之能力後再進行交易。

問題十七:需要準備多少資金才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

  交易人必須依期貨商所定之保證金標準(期交所對此標準有基本要求)繳交保證金後才可以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例如期貨商規定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台幣12萬元,維持保證金為新台幣10萬元,則交易人需準備新台幣12萬元以上方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交易人如果存入比原始保證金更充裕的資金於期貨商之保證金專戶,比較能避免價格劇烈波動時因為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而遭斷頭出場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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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八:期貨交易有那些費用?

  交易人買賣期貨應繳交期貨交易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按契約類別區分如下:

股價類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十萬分之2
利率類期貨: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1.25
選擇權契約: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1
黃金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2.5

  以股價指數期貨8,000點,契約總價金之十萬分之2為例,交易一口單邊之股價指數期貨,約課徵交易稅32元(200×8000×2/100000)。而期交所對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手續費目前為8元,對期貨商收取之交易手續費為12元,合計20元。而期貨商對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在精算出損益兩平及考量市場之競爭後,手續費收取之多寡由期貨商自行決定。相較於同價金總額之證券交易而言,期貨交易之手續費與交易稅均較證券交易為低。

問題二十:如何選擇業務員為我服務?

  對國人而言,期貨是新商品,因此期貨交易的初期,交易人仰賴期貨業務員之處良多,茲列舉三項參考指標供交易人選擇業務員時作參考:

一、業務員之品德操守,例如其執行業務時是否以誠實及信用為原則。
二、業務員之專業素養,例如是否充分了解交易流程,保證金之繳交等相關事項。
三、業務員之服務態度,例如是否提供業務相關事項之查詢。

問題二十二:期貨交易是否和證券交易一樣,完成開戶後即可下單,再於成交後二日(T+2)撥款入帳戶由銀行自動扣款?

  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未來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保證。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交易人於期貨商處完成開戶手續,並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後,才可下單交易,與證券交易成交後才繳款不同。交易人不論是開新倉或是補繳保證金,均必須撥款至期貨商指定專戶。目前亦有期貨商研擬是否於盤中追繳保證金時由銀行自動扣款,其可行性端視期貨商、交易人及扣款銀行間之契約是否簽訂此契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由交易人授權銀行,在接獲期貨商指示即由其帳戶自動扣款,則可能發生交易人並未察覺其保證金已遭追繳,甚至發生客戶因損失不斷擴大而致帳戶內資金全數被扣光的情況,導致交易人與期貨商間發生糾紛。交易人主動撥款的好處是交易人必須隨時掌握行情變化與帳戶資金的狀況。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YAHOO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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